中国惯性技术学会入会须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惯性技术学会,英文译为Chinese Society of Inertial Technology,缩写为CSIT。
第二条 中国惯性技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惯性技术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惯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惯性技术领域的科学共同体,是发展中国惯性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团结、组织从事惯性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创新,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继续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积极承接政府转移的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功能,促进惯性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促进惯性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惯性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惯性技术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坚持民主办会 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反映惯性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惯性技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惯性技术科技工作者之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网址:www.csit.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惯性技术及相关领域内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
(二) 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在以下方面组织、开展研究,提出咨询意见:惯性技术发展战略、发展政策及技术途径,惯性技术及其产品的科研、生产、使用、维修等;惯性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项目建设引进和重大科技成果的评审、评价和推广应用;
(三)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
组织开展惯性技术领域科技评估、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及国家科技奖励推荐;
(四) 举荐惯性技术领域的优秀科技人才,遴选推荐两
院院士、优秀科技工作者、光华工程科技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等候选人;
(五) 依法依规开展惯性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的友好交往;
(六) 传播惯性技术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经验,促进惯性技术自主创新;
(七) 开展惯性技术教育和科普工作,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促进惯性技术人才成长;
(八) 开展技术咨询和开发服务活动,推广惯性技术在经济建设的应用;
(九) 密切联系惯性科技工作者,为惯性科技工作者服务,维护惯性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惯性科技工作者之家。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学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科学普及、教育培训等活动;
(三) 优先和优惠获得本会服务和有关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受本会委托,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 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接受本会交办的任务,本会应向该会员提出警告。如仍不改正,则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惯性技术或相关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2 周岁,且为专职;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 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9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经费;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人格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单位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会徽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徽章图案由空间飞行器(飞机、运载火箭、卫星)、舰船、惯性仪表和本会的英文缩写组成,主色为金黄色,底色分红、蓝两种。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 场、网站悬挂或使用,可在本会信笺、稿纸、印刷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12 月 12 日第 七 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实施。